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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格原创||案例直击,破冰“执行难”问题

韩晓媛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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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晓媛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今日案例


       2021年1月9日,甲公司因A、B两公司拖欠工程款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定驳回后,甲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中院裁定撤销基层法院裁定,指令其重新审理,2021年12月29日基层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25日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当这一份历时两年的、沉甸甸的判决书落在手中,若您作为当事人,是否会感到长舒一口气?落款处红彤彤的印章又是否真的昭示着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呢?今天,请各位与小韩一起看看,判决落地后,如何通过执行追索欠款、维护自身权益。

让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来分析执行难,难在何处。

PART

01、执行之难,难在“寻财”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而其股东亦只需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因不少公司本就成立途径非法、账目情况混乱,加之部分股东还会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侵害公司权益,逃避自身责任,这就导致当事人虽已为追索自身权益而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因公司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最终权益难获保障。


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

PART

02、执行之难,难在“寻人”

实践中不乏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而举家搬迁,部分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不完全或实为没有固定资产的皮包公司,让人根本无从查找其下落,虽然案件可以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案,但被执行人已根本无法查找,使得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变为无法实现债权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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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执行之难,难在“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具有协助义务的执行单位往往不予积极配合,协助工作从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沦落为人民法院艰难的请求。部分单位常以不符合各种名目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一些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财产。

法规指引

《民事诉讼法法》第243条

PART

04、执行之难,难在“时长”

上述案例中,单是提起诉讼,到终审判决,时间跨度就已经长达一年半,实践中更为复杂的案例,审判与执行或许需要更长时间,更别提因为财产信息难寻的缘故,不少债权人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获得的结果或许是“时财两空”的后果。即便有幸成功维护自身权益,但时过境迁,判决的延后履行往往已经为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负面影响。

今日案例



2022年7月7日,甲公司因A、B两公司拒绝履行其义务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6日,因A、B两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是否意味着甲公司的权益再也无法维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又将如何应用呢?让我们一起继续探讨。


首先,判决作出后,要及时明确执行法院,尽早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民事案件为例,诸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附带民事类法律文书,执行管辖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裁判生效后,若债务人仍无履行义务意向,为防止其转移财产、躲避自身责任,并缩短维权周期,降低自身损失,

债权人应尽早向具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干货

法规指引

《民事诉讼法法》第224条第一款、第234条

其次,发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应当寻找财产线索,及时追加被执行人。


回到本案例,因A、B两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是经过查询发现,A、B公司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A公司股东乙某与B公司股东丙某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此时申请执行人甲可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申请变更、追加乙某、丙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将对此予以支持。

实践中,在履行义务之前,若法人类型的债务人合并或分立,自然人类型的债务人死亡或离婚,债权人皆可变更、追加继承债务人财产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被执行人。

干货

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再次,被执行人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但不执行,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名单人员不仅有出行方式、消费额度等限制,还对其未来生活与就业有较大影响。若被执行人确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其主观问题拖延或拒绝履行,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与相关证据,以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干货

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条


最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采取恶意行为规避履行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罪名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或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虽然有该罪名作为兜底条款,但是实践中部分拒执案件仍旧难以立案,一方面由于各方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不畅,对于“情节严重”四个字的把握力度不同,是否将失信被执行人收监,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另一方由于拒执罪属于刑法,一旦确定被告犯罪就要被收监侯审,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认定事实错误、无罪释放,又会涉及到对当事人赔偿。因此对于该罪名的认定,执法机关慎之又慎。

干货

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

执行路漫漫,当然除了上述维权方式外,诉讼与执行各阶段的保全与和解,也不乏为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式,本期因篇幅原因将不再赘述,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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